汪勇表示,企业和监狱的目标是相互冲突的,企业追求的目的主要是经济效益,而监狱追求的目的是执行刑罚、惩罚和矫正服刑人员、维护社会正义。
“如果一个执行刑罚者同时是企业的管理者,因为这种二元角色很难融为一体,难免出现利用权力损害其他利益的现象。”他说。
在现实中,还存在罪犯利用其社会关系帮助监狱企业的经营,获得增加减刑幅度、降低假释条件的情况,许多监狱警察证实,会要求有能力的罪犯在生产经营方面为监狱提供帮助。
目前,国家对于监狱企业的税收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同时,还要给予额外的一些财政补贴,监狱自身的经济状况已经比以前好了许多。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事实上《公司法》和《监狱法》都无法解决监狱企业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问题,按照国务院的另行规定,监狱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省监狱管理局主管、兴办,后者行政任命公务员和警察为公司管理人员。
取消监狱减刑主导权?
中国共有700多所监狱,半数地处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2002年起,司法部逐步将这些监狱迁移到中心城市、交通干线附近,中央和地方政府已为此投入40多亿元。
但这些工作,并没有改变监狱系统的腐败痼疾。仅从已经查处的案件即可看出,目前监管场所已成为司法腐败高发区,一些监狱警察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十分突出。
汪勇认为,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单位,与其他单位相比,流动性较差,如果上级单位不加以监督,极容易落入权钱交易的泥潭中;要避免人事权和监狱建设方面的权力,必须通过外在的监督和内在的公开、民主的机制才能实现。
刑罚执行中的监狱腐败现象积弊已久,于制度层面,检察机关负有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在监狱派驻检察室,由专职检察官对监狱进行监督。
对于监狱系统接连不断出现的种种贪腐情况,四川省一名检察官说:“以前,我们一直把出现的问题归咎于缺乏制度的建设,但是通过马建国在川西监狱发生的情况来看,仅仅有规章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再良好、再全面的制度也必须由人来执行。”他认为,目前中国监狱的管理、监督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已经很多,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加上“一把手意志”,导致了监督真空的出现。
这名检察官表示:“按照规定,监狱应该将服刑人员的每一次特殊活动向检察院驻监检查所通报、汇报,但是监狱领导没有这样做,一是嫌麻烦,二是担心。因为,马建国之流属于‘有钱有势’的服刑人员,监狱领导唯恐监督机关注意、怀疑上自己。”
鉴于目前减刑的权力被监狱实质性垄断,法院对减刑的裁定权沦落为完全形式上手续的局面,已有学者呼吁取消监狱主导型的减刑审批机制,构建减刑诉讼机制,即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重新对减刑权进行权力配置,着重将检察监督力量引入减刑程序。
云南省一名刑事律师刘浩源认为,中国监狱管理工作向来以“特殊”“神秘”自居,公开度明显不够,这使外界很难知道其各种法律程序如何完成,尤其新闻媒体对监狱的报道一直受到多重限制,因此,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由于舆论宣传的基础差,加上内部环境相对封闭,自身积累不足,目前中国监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颇多。”他说,“另外,长期处于特殊、封闭工作生活环境的监狱警察们,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关心;否则,监狱工作的整体状况很难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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