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29日讯 据法治新报报道:记者11月28日了解到,宁夏教育、工商部门联合出台新规,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自12月1日起,凡在区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按照行政职能划分,对于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年报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且已经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纪录以及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等5项条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要与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备用金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3月将向教育、工商部门申请年检。新规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以及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等三类行为。
按照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记者李锦)
原文标题:宁夏新规监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原文链接:http://www.nxnews.net/sz/system/2013/11/28/0109687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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