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男子在加油站购买汽油后竟点燃 构成放火罪一审获刑3年

时间:2016-01-14 07:3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张爱菲 点击: 载入中...

  加油站购买汽油后竟点燃 男子构成放火罪一审获刑3年


  大西北网1月14日讯   庆阳人高强酒后骑摩托车在加油站购买汽油,用打火机将洒落在地的汽油点燃,并驾车逃离。1月13日记者获悉,正宁县法院一审以高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6月10日16时许,高强与亲友在正宁县城一酒店饮酒后,骑摩托车到正宁县山河镇加油站购买汽油,不想塑料桶从摩托车上翻倒在地,汽油洒了出来。高强便掏出打火机将地面上的汽油点燃,骑摩托车带着塑料桶逃离现场。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及时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经现场勘查,起火点距加油机11.2米。案发后,因高强家人称高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经鉴定,高强作案时意识清楚,辨认能力存在,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高强在加油站这样的高危场所,故意点燃汽油,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放火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天水、庆阳新增6例确诊病例信息公布,急寻同行人
  • 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五巡回督导组在平凉庆
  • 长庆油田在庆阳发现10亿吨级大油田 已探明地质储量3.58亿吨 预
  • 唐仁健在庆阳调研时强调 细之又细过筛子确保如期脱贫 实之又
  • 文明之风扑面来——庆阳市西峰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纪实
  • “I@甘肃2019网络扶贫博览会” 庆阳站皮影剪纸扶贫义拍活动举办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