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购买汽油后竟点燃 男子构成放火罪一审获刑3年
大西北网1月14日讯 庆阳人高强酒后骑摩托车在加油站购买汽油,用打火机将洒落在地的汽油点燃,并驾车逃离。1月13日记者获悉,正宁县法院一审以高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6月10日16时许,高强与亲友在正宁县城一酒店饮酒后,骑摩托车到正宁县山河镇加油站购买汽油,不想塑料桶从摩托车上翻倒在地,汽油洒了出来。高强便掏出打火机将地面上的汽油点燃,骑摩托车带着塑料桶逃离现场。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及时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经现场勘查,起火点距加油机11.2米。案发后,因高强家人称高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经鉴定,高强作案时意识清楚,辨认能力存在,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高强在加油站这样的高危场所,故意点燃汽油,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放火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