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
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标志图案
大西北网7月31日讯 为规范全省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发挥救护车的医疗急救职能,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维护特种车辆的合法、合理运行秩序。7月2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下发通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标识。
通知指出,救护车是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专用车辆。包括以下两类:一是院前急救救护车,是指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用于受120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二是普通救护车,是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服务,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由医疗机构自行调派使用的救护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救护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要求。救护车的标志图案要符合规范要求。院前急救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生命之星”、 “120急救”专用标志。普通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红心白十字”标志。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生命之星”、 “120急救”和“红心白十字”等标志图案。
通知要求,救护车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救护车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要求使用医疗救护警报器音调和蓝色标志灯具,喷涂专用标志。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或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标志清晰、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对于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坚决予以取缔。用于矿山救护、机场救护和大型工业企业内部配备使用的救护车,按照该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挂牌手续。车辆标志必须喷涂“用途名称”和“红心白十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