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青岛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居民养犬的,户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条例》还对信息登记作出要求。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还对狂犬病免疫作出要求: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间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注射后,有关部门将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免疫电子标识。犬用狂犬病疫苗免费。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记卡、电子标识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最高可罚两千元
养犬人的文明规范方面,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即时清除犬粪。明确三类场所不得进入: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扶犬的除外。
根据《条例》,饲养烈性犬、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将被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未为犬只接种疫苗且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占用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出门未佩戴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将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