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 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获悉,7月29日,首都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7月20日首都机场爆炸案件发生后,机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现已查明冀中星(男,33岁,山东省鄄城县人)为反映个人诉求,经精心准备,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和传单,到首都机场T3航站楼制造影响以及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经审讯,冀中星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冀中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爆炸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已于7月21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名词解释·爆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标题:首都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