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网民“晒”出江西于都县的政府豪车,并称其有超标之嫌。政府回应称,此豪车是因“中德合作扶贫项目工程”捐赠给当地政府的,不算超标。那么,政府究竟能不能使用捐来的豪车呢?记者采访了数位学者与律师,他们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政府机构可以接受捐赠。(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据此前媒体报道,网友所“晒”的这辆江西于都县的政府豪车,为日本丰田生产的“陆地巡航舰”越野车,价格在70万元以上。这显然不符合“公务用车应秉持节约型执政理念,以免吞噬巨额财政”的原则。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公务用车辆欲使用豪车,何患没有办法?比如江西于都这辆豪华公车,因有捐赠之名,就成了规定外的“特例”,从容逃脱了处罚。
然而,依笔者之见,哪怕是企业或其他组织赠送给地方政府的豪车,也该算超标公车。一方面,超标公车不仅限于采购价格、排量超标和数量超标,还应该包括使用超标,这一点必须明确。虽然赠送的豪车没有花费财政的银子购买,但要考虑豪车的运行、养护成本。另一方面,若地方政府及官员使用捐赠豪车,有可能在行政执法中坐歪“屁股”,损害政府公信。犹记得两年前,浙江绍兴安昌镇的5家印染企业出资15.5万,购买了一艘7米长的快艇送给当地镇政府,用于监督辖区内企业排污。网友纷纷质疑,政府接受了快艇捐赠,会不会在排污监督时手下留情?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短嘛。试想,如果“中德合作扶贫项目工程”赠送于都县政府的豪车不算超标公车,大可大用特用,其他组织、企业或个人为何就不能投政府所好,给政府及官员赠送豪车,使之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换来权力的“投桃报李”呢?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豪车究竟是真赠送还是假赠送,在很多时候说不明、道不清,政府恐怕难以自证清白。这些年,针对严控超标公车,各地有所行动,然而超标公车难以真正减量,何也?超标公车往往被政府部门自创的“三十六计”,开脱了罪责。如果赠送给地方政府的豪车不算超标公车,反而会多了一个开脱罪责的幌子。在捐赠物资使用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这种怀疑并非毫无根据。
据说,政府及官员使用捐赠豪车算不算超标拥有、使用公车,目前无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地方政府认为,使用捐赠豪车不违规不违法。事实并非如此。正如专家所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对于公民而言的,对政府部门则恰恰相反,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公权力就不能作为,这是各国法律规定的普遍原则。地方政府使用捐赠豪车也一样,法无授权即禁止。
现实中,地方政府使用豪车,还有很多“三十六计”。为避免出现捐赠豪车不算超标公务车的认识误区,笔者建议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出台明确的制度条文,尽快堵上这个制度漏洞。不然,假借赠送之名超标配置公车,便有政策空子可钻。如果确有赠送豪车,地方政府最好的处理办法是拍卖,以缓解由于经济减速导致的财政收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