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任何人无权剥夺农民土地财产权(4)

时间:2012-01-16 10:28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二)关于新农村建设
 

  中央作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署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清醒看到,我国最大的发展差距仍然是城乡差距,最大的结构性问题仍然是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并不会自然带来农村面貌的较快改变,搞不好城乡差距还会继续扩大。同时还要看到,我国人口总规模巨大,即使今后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仍将有数亿人生活在农村,必须让他们也过上现代文明生活。这就是我们一再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一手抓城镇化一手抓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考虑。必须强调,城镇化不可能取代新农村建设,城镇与农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性差别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消除。不能把城镇建设的做法简单地套用到农村建设中去,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农村建设还是应该保持农村的特点,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要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建设好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一是持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要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充分考虑今后农村人口布局的变化趋势,注重各类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配套,充分发挥整体和长远效益。要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水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的要求会不断提高,建设内容要不断拓展,标准也要不断提升。要坚持建管并重,积极探索管理、运营的新机制,降低使用成本,让已建成的设施持久发挥作用。要多渠道增加投入,在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长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加强对村庄规划和农村建房的指导,提高农村民居的设计和建设水平。
 

  二是提高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要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放在整个教育的优先位置,紧紧抓住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这个核心,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下大力气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免费师范生计划,尽快培养一大批教学水平高、有志于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教师,让农村孩子能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充实农村医生队伍,推动优质卫生资源向农村覆盖。要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文化活动,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我们已经按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搭建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要看到,农村社会保障在执行中还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保障水平与城镇也有很大差距。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社会保障总的方向是完善制度、提高水平、逐步并轨。完善制度,就是要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对现行政策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提高水平,就是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使保障水平能够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逐步并轨,就是要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协调一致,逐步缩小保障水平上的差距,最终迈向城乡一体化。
 

  (三)关于城镇化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30多年来,城镇常住人口增加了5亿人,其中有相当数量是进城的农民工。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史无前例,世所罕见,既改变了亿万农民的命运,更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需要注意的是,推进城镇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清醒认识,对今后可能遇到的矛盾、困难甚至风险要有充分估计。这里,我强调三点:
 

  第一,把促进人口城镇化作为重要任务。近些年来,城镇建设日新月异,规模迅速扩大,人口明显增加。但进入城镇的农民工,绝大多数还只是有就业而难以安家。这显然不符合大多数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愿望,但要使进城农民工真正成为城镇居民,绝不是改变一下户籍那么简单。如何促进人口城镇化,至少有这样两个关系长远的重大问题必须考虑:一要合理引导人口的流向。大量农民工向少数大城市、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集中,极大地推动了这些地方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提高了这些地方人口城镇化的成本,甚至超越了这些地方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不可能只靠几个城市圈和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来完成规模巨大的人口城镇化。因此,必须一方面采取措施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逐步安家落户,另一方面,加快调整地区生产力布局,引导产业向内地、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让更多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这既是促进人口城镇化的重大举措,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任务。二要充分考虑农村转移人口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对暂未落户城镇的农民工,要注重从制度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均等化,努力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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