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10日讯 9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联合举办“解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局长在线访谈,自治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关平介绍,20万元以内所得税额减半征收政策下发后,国税、地税联合进行调查,全区约有11万户企业能享受这项政策。
据悉,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关平介绍,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两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按20%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优惠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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